信工概览

安徽信息工程学院章程

2023年核准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构建完善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

学校中文名称安徽信息工程学院。

学校英文名称Anhui Institute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英文缩写AIIT网址www.aiit.edu.cn

第三条 学校法定地址: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文津西路8号安徽省芜湖市新芜经济开发区永和路1号

学校可视自身发展需要,依法依规开展校区建设。

第四条 学校举办者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安徽省教育厅。

第六条 学校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宗旨与办学内容:

办学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以“突破传统、面向市场、聚焦应用、创新驱动”为办学思路,坚持内涵发展,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基本职能。

第八条 办学定位

办学类型定位:应用型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发展目标定位:以“产业工程师、创业企业家的摇篮”为办学愿景,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建设教育改革旗帜鲜明、产教融合特色明显、信息技术优势突出的高水平应用型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努力成为“世界一流工程教育的践行者、中国一流工程教育的新兴引领者”。

办学层次定位: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

学科专业定位:以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推进跨学科专业交叉融合,聚焦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智能制造等相关产业,做强计算机类、电子信息类、机械类等工学专业,形成以优势工学为主,一定特色的艺术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等多学科和专业的协调发展。

培养目标定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一定的人文与职业素养和良好的社会责任感,掌握必备的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良好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毕业后能在本专业领域和相关交叉领域内从事设计开发、工程应用、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等工作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部分毕业生具有一定的创业能力。

服务面向定位:立足安徽,服务长三角,面向全国。

第九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十条 学校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开办资金:贰亿柒仟肆佰万元。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 学校设立董事会,学校董事会为学校最高决策机构,依法行使最高决策权。

第十 学校董事会由7人组成1/3以上成员应具备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成员由学校举办方代表、党组织负责人、校长、教职工代表等组成。董事会成员中涉及教职工代表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学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和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教职工的人员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八)根据校长提名,聘任和解聘副校长;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经1/3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由1/2以上的董事会组成人员出席方可举行;因故不能现场出席的董事会组成人员可以使用通信方式出席会议或者书面授权其他董事会组成人员出席并代为行使表决权,书面授权要界定授权事项和表决意愿;董事会组成人员既不授权又不出席的视为表决弃权;

(三)董事会会议应当形成记录(纪要)和决议,出席会议的董事会组成人员应当在记录(纪要)和决议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纪要)和决议由专人存档保管;

(四)董事会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但是讨论下列重大事项,须经全体董事会组成人员2/3以上通过:

1.变更举办者;

2.聘任、解聘校长;

3.修改学校章程和董事会章程;

4.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审议批准学校年度预算、决算;

6.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7.法律或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担任,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校长由董事会聘任,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校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经董事会通过后可以连任。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提名副校长人选;

(四)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七)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负责组织并主持学校党政领导参加。原则上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参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会议作出决议应由实际参会人过半数同意校长认为多数人意见不正确或多数人认为校长意见不正确的可以由校长决定另行讨论或直接决定但多数人的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

第十九条 监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监事会主席或者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一条 学校董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会组成人员或监事。

第二十二条 学校董事会、监事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具体章程并遵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学校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明确学术委员会组成与职责、委员的产生程序与增补办法、议事规则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不低于15人的单数组成,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组织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4,专任教授及专业、学科所需的其他特邀委员不低于委员总数的1/2。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经民主推荐或选举等方式产生,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获选票数应达到学术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学术评价、学术道德建设、学科建设与发展等专门委员会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授权、学位点建设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1至25人组成委员应当包括校领导、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教学、研究人员等。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研究人员主要应当从学校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任期制,可连任。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按照学院或学科属性,设置分委员会。分委员会委员由7至15人组成,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主要应当从学校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分委员会委员可连任。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规定限额内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方案,由校长向董事会提出。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条 建立中国共产党安徽信息工程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学校党委在办学方向、教育改革与学校发展中起保障作用,在依法办学和规范管理中起监督作用。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3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校长办公会、监事会等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领导班子。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等,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校长办公会议对照相关示范文本,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七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三十九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四十条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学工部、武装部和纪检等相关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设立党务工作人员津贴,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学校纪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纪委在监督检查、纪律审查等方面强化对学校纪委的领导。

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四章 群团组织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一)推选董事会、监事会教职工代表;

(二)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讨论审议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六)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七)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八)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九)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规范的工会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履行工会权利和义务。学校工会作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决议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和申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工会代表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1/3以上人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以学生和教学为中心,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提高学生思想道德水平。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据《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安徽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建立健全学生会组织,学生会组织是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在学校党委领导、团委和地方学联组织指导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章程开展工作。学校设置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代表大会每年举行1次。特殊情况下,由学生主席团提议,学生委员会2/3以上成员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学生代表大会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四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八条 教育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四十九条 学校借鉴世界一流工程教育经验,结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理念,提出九大教育原则:

(一)专业与职业教育的结合和平衡;

(二)应用知识和实践能力的教育价值;

(三)理论和实践螺旋循环相互促进的学习;

(四)个性化和多样性的人才培养;

(五)综合素质和修养与专业知识和能力培养并重;

(六)创新创业能力、工程和产品意识的价值;

(七)“双师型”教师的重要作用;

(八)教育、企业和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环境;

(九)教育提升个人生活品质、增加社会财富。

第五十条 学校的招生、录取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招生简章和招生宣传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学校的教学内容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把思想政治教育、综合素质与能力培养、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人才培养体系。坚持“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理念,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科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创新教学思路,改革教学方法,推进课程思政建设,促进现代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深化产教协同育人机制创新,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能力。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定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五十三条 学校坚持科研与企业紧密结合的科研导向,以应用技术为主,把应用型研究的指向主动纳入围绕地方产业、行业发展的轨道,实现科研导向从理论研究为主向应用研究为主的转型。通过校政企合作,积极引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TISC平台,不断丰富和提升知识产权创新教育的载体内容和高度,整体提升学校创新能力。从而达到支撑学校协同创新和优势学科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十四条 学校积极推进、创新校园文化建设,突出“产品意识、工匠精神”的文化传承,发挥文化育人作用。

第五十五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学校办学水平、教学质量的检查评估。

 教职工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应建立一支以专职教师为主、专兼职相结合的教师队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师资加强教师的培养和培训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第五十七条 学校成立由党委书记任主任。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党委教师工作部及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监察、人事、教学、科研、工会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代表党委履行党管教师工作的职能,统筹协调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

第五十九条 学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引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各类福利政策、待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当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仲裁部门等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 学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坚定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遵守宪法、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学校所规定的各类教学任务与非教学任务;

)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爱国主义育、民族团结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保障学生安全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爱岗敬业忠于教育教学事业不得在任职岗位上未经学校批准从事与学校教学无直接相关或者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的其他兼职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第六十二条 学校各类教职工实行聘任制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学校按照岗位职责、条件和任期等进行聘任。学校聘任教职工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定期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法落实和保障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相关待遇缴纳“五险一金”。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依法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生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助学金、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八条 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管理。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障机制通过设立校长信箱、学生信箱等沟通渠道和机制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七十一条 学校独立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颁发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校学位证书。学校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每年公布就业质量报告。

财务、资产管理

第七十二条 学校办学资金的主要来源为举办者投入、学生缴纳的学费和住宿费等收入及其他专项基金、学校科研与社会服务有关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及社会捐赠等。

第七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二级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教学仪器设备、房屋场地及其他财产,提高教育投资与资源利用效益。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具有法律规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七十六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侵占

第七十七条 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招生简章和招生宣传中载明。

第七十八条 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学校从年度净收益中提取不少于25%作为预留发展基金,用于学校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七十九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国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章 变更与终止

第八十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十二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核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八十三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八十四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八十五条 学校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八十六条 学校终止后,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依法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规范。本章程生效后学校其他规定、办法等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十九条 学校章程的修订应该按照以下程序合法合规进行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提请学校董事会审批依法报核准机关核准。章程修订经核准后,学校应重新发布章程。

第九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校董事会审议并通过后,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由安徽信息工程学院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