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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41号令)安徽信息工程学院实施办法
管理员 2017/10/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已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的新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制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学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凡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我校规定的相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学生姓名以录取通知书为准,不得随意更改。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应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本校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

在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由学生本人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予以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类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者,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治疗的,可由本人申请,所在系(部)和教务处签署意见,经分管院长批准后准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返家休养治疗,不办理手续者,取消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医疗费用等均由学生自理,不享受本校在籍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指标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如复查仍不符合学习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学生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连续旷课达两周以上的(含两周),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学生因病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应当在该课程考核进行之前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或相关证明,经系(部)审核批准后可以缓考,报教务处备案。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原则上不准申请缓考。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优秀(90—100)]、[良好(80—89)]、[中等(70—79)]、[及格(60—69)]、[不及格(60分以下)]记分。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另行制定。

课程考核的成绩认定应根据该课程课终考核成绩与平时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平时考核不及格者,不能参加课终考核,该课程考核的成绩记为“0”分)平时考核应包括期中考试、课程实验、作业、课堂出勤、课堂讨论、课堂提问、课堂笔记及平时测验等。“1+N”考核方式除外,具体由各系(部)制定,报教务处备案。

考试课的总成绩以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占一定比例(一般为20%或30%)。

考查课的平时考核成绩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加大比例,每学期考试周前完成考核。

严格禁止抄袭作业。任课教师发现学生抄袭作业,要给予严肃批评,并将该次作业按零分计或令其重做;对屡教不改,经常抄袭他人作业的,平时考核成绩按不及格论处。

第十五条 本学期学生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在下学期开学初可以补考,且每门课程仅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者应申请重修,重修课程不给补考;补考成绩按实记载,缓考、重修成绩则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申请学生课程替代和学分置换。替代的课程成绩(学分)、折算的学分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载入学生成绩记分册。

第十七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按时补考。补考后不及格者应重修。因体弱或患有慢性疾病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教务处批准,可选修体育保健课,但成绩只记60分。体育课的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要依据学生的考勤、课内学习、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八条 凡擅自旷考或考试违纪、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及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系(部)教育、学生处审查表现良好的,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教务处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已修学分。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按照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者,一律以旷课论处。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其平时考核视为不及格;或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4次及以上抽查无故未到课的学生,其平时考核也视为不及格。

第二十条 必修课补考不及格应当重修;专业限选课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以改选其他限选课,但应当取得分组选修课规定的学分;专业任选课、公共选修课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另选其他课程。学校每年在应届毕业生离校前组织安排一次毕业补考。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本办法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第三节 升(跳)级与留(降)级

第二十二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培养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三条 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经本人申请跳级,可按照跳跃年级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考核,主要课程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水平,其他课程考核及格的,经系(部)审核、教务处审批,并报学校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允许跳级。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学年经补考后累计有2门主要课程不及格(或主要课程不及格达10学分),学生有一次在原班级跟班试读的机会。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留级:

(一)一学年经补考后累计仍有3门主要课程不及格(或主要课程不及格达12学分);

(二)连同以前各学期经补考后累计有4门主要课程不及格(或主要课程不及格达15学分);

(三)一学年或连同以前各学期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20学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不及格课程门数处理: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学籍处理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对待;主要实践环节按主要课程对待。

第二十七条 留(降)级的学生,针对已修过的课程,其考核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者,可以不再重修。学生留级后已修并合格的课程经本人申请可以免修,由学生本人申请,经系(部)审核批准后执行、并报教务处备案;有条件的学生也可选修高一年级的部分课程,由学生本人申请,经系(部)审核批准后执行、并报教务处备案,如学生完成本年级的课程学习又完成高一年级的课程学习,可以本人申请,经系(部)审核、教务处审批,报学校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跳回原年级学习。

第二十八条 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留(降)级不得连续两次,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本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三十条 转专业申请条件

(一)统招全日制本科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校内转专业。(个性差异培养计划转专业不在此规定范围内)

1.申请时第一学年秋季学期公共基础课经补考后全都合格;

2.确有拟转入专业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曾获得过省级学科竞赛三等奖以上、国家级学科竞赛奖、国家发明专利等的;

3.经学校认定,确有困难,无法继续在本专业学习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考虑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大四年级的;

2.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体检标准的;

3.高考类别与申请转入专业类别不同的;

4.入学后,曾受过学校处分且未被解除的;

5.招生时有特殊要求或特殊形式的;

6.未通过申请转入专业审核的。

第三十一条 转专业办理程序(个性差异培养计划转专业不在此规定范围内)

(一)符合转专业申请条件且有转专业意向的学生向所属系(部)提交《安徽信息工程学院学生院内转专业申请表》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生所属系(部)完成资格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学生名单、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均为复印件)分别报送教务处和拟转入系(部);

(三)拟转入系(部)统一安排对申请学生进行笔试考核,根据各专业可接收转专业的学生人数,按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按照1:1.5比例确定面试学生名单并完成面试考核;

(四)拟转入系(部)将所接收学生名单上报教务处;

(五)教务处完成复核工作,并将名单上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六)公示拟批准转专业学生名单一周,若无异议,教务处下发转专业通知并进行学籍异动;

(七)学生按照转专业通知中的要求至转入系(部)报到,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注意事项:

(一)已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参加本学期原专业的课程考核,若出现考试作弊、违纪、旷考等情况,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二)因身体原因(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需要转专业的须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高考成绩低于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学按下列程序和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本校和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再经拟转入学校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通过后方可转入,并由拟转入学校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二)本校学生向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转学的,应当经本校同意,连同转入学校接收函件,报安徽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并由安徽省教育厅与拟转入学校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联系,由该主管部门审批;

(三)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学生拟转入本校学习的,应经转出学校及本校同意,转出学校报其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本校报安徽省教育厅审批;

(四)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五条 上报转学材料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要求转学的申请、有关证明材料、省(市)级招生录取审批表、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包括学籍变动情况)、转出学校及拟转入学校的转学意见(应注明拟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外省院校转入的,还应提供所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意见;

(二)因有特长而要求转学者,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三)因病要求转学者,应出具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四)因特殊困难要求转学者,应提交足以说明情况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学一般应在转入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应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患传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应当休学);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的类型及时限

(一)因病休学,累计不超过两年;

(二)创业休学,累计不超过四年,

(三)其他情况的休学,累计不超过一年。

以上三种类型的休学,累计时限不超过四年。

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已缴费用不退,已考核课程成绩达60分及以上,可申请免修。

第三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养;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四)休学学生,学校保留其休学期间学籍;

(五)户口已迁入本校的,在休学期间其户口可不迁出学校。

第四十条 需要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学生处签署意见,报教务处,经学校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生因病等休学,本人虽未提出申请,亦应通知学生本人在限期内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第四十一条 新生和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四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确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凡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学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前,持相关证明至学生所在系(部)申请,经系(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复学的学生根据休学年限随原专业下一年级或相应年级学习。若复学时该专业因停招等原因未有相应年级,可转入由学校安排的相近专业学习。

(三)要求复学的学生需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相关的复学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四)学生在其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六节 退 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

(一)各学年经补考或重修后仍累计有5门主要课程不及格(或主要课程不及格达25学分)(不含毕业之前的补考);

(二)学生在校因学习原因造成学习时间超过学制4年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经学校审核同意的;

(八)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按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因学业成绩不合格已达退学规定,可申请试读。经本人申请,家长签字同意,系(部)和教务处审核,学校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暂保留学籍,编入下一年级试读。试读期为一年,试读期间违反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的做退学处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退学,系(部)填写退学处理相关材料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按照流程报批。对做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对于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因特殊情况难以联系的,可通过学校官网发布公告, 一周后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六条 学生如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安徽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退学的后续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已迁至学校的)按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及以上者,可根据修业期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对于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其后续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学籍异动由系(部)负责审核,并将学籍异动情况上报学校,学生学籍异动必须要告知家长,学籍异动结果由学校分管院领导批准。学校教务处负责在教务系统及教育部注册平台上进行异动处理。


第七节 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条 学校应当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作出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的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和健康状况等德、智、体各方面,写出评语,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第五十一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修完或提前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要求所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者,经批准允许提前毕业。

第五十二条 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计算机水平考试有关要求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期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未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期限者,在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重考(或重做)不及格课程,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八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招生时所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所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报送学校教务处审核,并由学校报学生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第五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七条 毕业生对学校所发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应妥善保存。如有遗失或者损坏,由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六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十二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根据《安徽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六十四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安徽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六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安徽信息工程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八条 奖励

对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一)表扬和奖励的方式

1.口头表扬;

2.通报表扬;

3.发给奖状、证书、奖品、奖金等。

(二)奖励种类

1.评定奖学金;

2.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

3.评选优秀毕业生;

4.评选学风优良、示范寝室、先进班集体、团支部等;

5.其他奖励。

(三)表扬和奖励的实施

1.口头表扬一般对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目的是奖励个人,引导多数学生。可由学校、系(部)领导、辅导员、授课教师等有关人员执行。

2.通报表扬是对学生某一方面的优秀品质和突出模范行为在全校或系(部)范围内的表彰,由学生处或系(部)签发。

3.学校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4.参加学校内外各学科竞赛获得名次的学生,或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根据有关奖励规定颁发证书和奖品(或奖金)。

5.学生先进个人分为综合荣誉奖励和单项荣誉奖励。

综合荣誉奖励设: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标兵、优秀毕业生等。

单项荣誉奖励设:素质模块单项奖(道德风尚奖、学业优秀奖、身心素质奖、实践与创新素质奖)、十佳科研活动积极分子、十佳社会活动积极分子等。

6.根据先进班级、先进团支部、学风优良寝室、学风示范寝室等评选办法,学生先进集体每学年评定一次。

7.在毕业年级中评选优秀毕业生,时间安排在毕业学年的春季学期进行。

8.学校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对优秀的集体、个人予以表彰。

第六十九条 处分

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一)学校给予学生的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二)学校给予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三)处分的种类

1.批评教育分为口头批评和通报批评。

(1)口头批评

一般是对违反社会公德和学校纪律轻微的学生提出批评。可由系(部)领导、辅导员、授课教师等有关人员执行。

(2)通报批评

对具有典型性的违纪行为,需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教育违纪学生,也需要以此让其他人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进行通报批评。通报批评由学生处或系(部)签发。

2.纪律处分有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七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他人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达2次以上者(含2次)。

第七十一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通知单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通过学校官网发布公告等方式送达。

第七十二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依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七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十四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的处分设置相应期限:

(一)警告及严重警告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

(二)记过及留校察看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

处分到期后,学生可根据《安徽信息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规定申请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七十六条 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七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申诉流程及细则依据《安徽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七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十一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安徽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学校原有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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