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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信息工程学院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员 2017/07/11

安徽信息工程学院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学院人事管理制度,强化过程管理及结果导向,通过绩效考评实现目标牵引,同时为教职工职业发展、晋级晋升、薪酬体系等提供参考依据,根据母体公司统一要求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单位在编教职工。外聘兼职管理人员(含教研室主任、副主任、特聘教授)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外聘兼职教师参照学院教学质量考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考评类型

第三条 学院绩效考评体系从考评层级上分为单位考核和个人考评。单位考核结果作为本单位教职工考评等级分布比例的参照依据。

第四条 学院绩效考评体系从考评周期上分为半年度和年度。具体实施考核考评的时间和工作安排以人事处通知为准。

第三章 考评维度

第五条 学院对各单位半年度、年度考核的主要维度依据学院确认的各单位年度工作任务和计划,以及年度重点项目及考核目标等。

第六条 教职工考评维度

(一)单位助理及以上管理序列:在单位绩效中承担的内容,以及管理与创新、价值观践行等;

(二)其他行政(含教辅)序列:重点项目及岗位贡献、工作态度与能力、服务与创新、价值观践行等;

(三)教学序列:教学工作、教科研工作、学科竞赛(含学生辅导)、非教学项目、价值观践行等;

(四)考评维度及评价指标说明请见附件,人事处根据学院发展需要,对不同阶段的考评维度及评价指标进行修订,各单位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对附件的有关维度进行补充、细化、完善,自行制定各维度的考核细则、加减分项、一票否决项等(大维度指标统一,小维度各单位可自行修改),报人事处备案。

第四章 考评实施

第七条 学院成立考评委员会,考评委员会由院领导、人组委委员、有关职能部门和系()负责人、教师代表等不少于11人组成。具体负责对单位考核以及各单位助理及以上管理序列人员的考评。

学院考评委员会成员对单位考核,以及对单位助理及以上管理序列人员的考评权重相同,考评得分为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加权平均分。

第八条 对单位考核,由学院考评委员会委派考评工作组对照各单位在不同时间节点的目标及完成情况分别进行核查并分维度评分,各单位在核查后的基础上进行总结述职,学院考评委员会成员根据单位述职或工作组核查情况进行考评。

第九条 单位助理及以上管理序列教职工考评

(一)考评成绩按照如下公式综合计算:

考评得分=学院考评委员会成员评分*70%+单位教职工评分*20%+价值观考评*10%

(二)学院考评委员会评分以个人述职材料为主,根据个人在单位绩效中的岗位贡献或分管的工作内容、服务与创新精神等维度进行评分,具体内容另行制定。

(三)价值观考评,根据价值观考核评价维度,个人自评后再由上级、同级进行修正,上级和同级评价人员由学院人组委确定。价值观考评得分低于管理序列教职工平均分,个人考核等级不得为B级及以上。

第十条 各单位参照学院考评委员会的组织方式,成立本单位考评委员会,在学院考评委员会监督和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考评工作。其中,职能部门考评委员会不得低于3人,应包括分管院领导、本部门助理及以上管理干部或同一分管院领导的其他部门负责人;教学单位考评委员会不低于5人,应包括联系院领导、本单位助理及以上干部、单位秘书、教师代表(教师代表应从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任教师、教研室主要负责人中遴选)。各单位考评委员会构成名单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一条 单位其他行政(含教辅)序列和教师序列人员的考评

(一)由单位考评委员会根据考评维度及评价细则进行评分,其中教师序列不参加年中述职考评,只进行教学质量考评和教学单位的半年度综合考评。

(二)价值观考评,根据价值观考核评价维度,个人自评后再由上级、同级进行修正,上级和同级评价人员由单位考评委员会确定。价值观考评得分低于本单位教职工平均分,考核等级不得为B级及以上。

(三)考评成绩按照如下公式综合计算:

行政(教辅)序列人员考评得分=单位考评委员会成员评分*90% +价值观考评*10%

其中教学单位的教务管理和学工人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分别进行评价,考评成绩按照如下公式综合计算:

考评得分=考评委员会成员评分*70% +相关职能部门评分*20%+价值观考评*10%

教师序列人员考评得分=教学质量考核得分+考评委员会成员评分,具体指标和权重,由人事处、教务处发布考核通知。

第十二条 绩效考评委员会组成人员在涉及对本人或亲属的考评中,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教职工对本人的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考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绩效考评委员会提出申诉,由所在单位绩效考评委员会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答复,对核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单位绩效考评委员会答复后2个工作日内向学院考评委员会提出复议,学院考评委员会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答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组织复审,将给予书面说明),最终依据学院考评委员会复审意见为准。

第十四条 对于绩效考评的过程规范性、数据真实性等存在质疑的,也可同时向学院纪律监察部门提出举报或投诉。

第五章 绩效等级分布

第十五条 学院绩效考评结果采取ABCDE五级评价机制。学院对单位的考核等级,综合单位考核得分及排名,参照如下等级和数量分布,其中较高等级的强制分布比例指标可移至下一等级使用:

单位\等级

A

B

C

D

E

职能部门

得分90分且部门得分排序前2

得分85分且部门得分排序前6

不强制

得分≦65

得分≦60

教学单位

得分90分且教学单位排序前1

得分85分且教学单位排序前3

不强制

得分≦65

得分≦60

第十六条 单位考核等级作为单位内部教职工分人员序列排序考评等级分布比例的依据。

(一)人员序列排序分为:单位负责人序列、单位助理及以上管理序列、单位行政序列(含教辅)、教学单位教学序列;

(二)具体分布比例参见下表(按照百分比折算人数不足1人的,按照1人计算),其中较高一档的强制分布比例指标可以移至较低的下一档使用。若学院人组委发现单位教职工绩效考评结果为C级及以上人员中,存在实际绩效为DE,单位绩效考评等级和考评小组成员下降一级。

单位绩效考评

等级

单位教职工(不含单位助理及以上管理人员)绩效比例分布

A1.5

B1.2

C1.0

D0.8

E0-0.6

A

20%

30%

不强制

——

B

15%

25%

不强制

——

C

10%

20%

不强制

10%

D

5%

15%

不强制

15%

E

0%

10%

不强制

10%

10%

(三)个人绩效等级符合考评得分对应等级且满足单位绩效强制分布比例。

个人绩效

等级

A1.5

B1.2

C1.0

D0.8

E0-0.6

得分≥90

得分≥85

不强制

得分≦65

得分≦60

第六章 考评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 学院对单位的考核结果应用到单位教职工的绩效等级分布,教职工的绩效等级与个人绩效工资和年度绩效奖挂钩。

(一)行政序列人员(单位助理以下行政管理、教辅序列):

1. 单位半年绩效工资总额:单位行政序列人员个人额定平均月薪*30%*6个月*(半年度考评系数减1*单位考核AB档绩效等级比例人数;

各单位结合行政序列人员的日常工作表现,对绩效等级ABC档人员在总额内进行调整(A档系数为1.31.5B档系数为1.11.3C档系数为1.01.1),其中30%的人员不享受绩效工资,单位在总额内的调整方案经分管院领导审核,人事处核定审批后在下一半年度月均发放。

考评为DE档的,应按照个人额定月薪*30%*6个月*(半年度考评系数减1)执行负激励;(半年度绩效工资在下一半年度月均发放)

2. 年度绩效奖=个人额定月薪*2个月*年度考评系数;年度考评为DE档的,不享受年度绩效奖。

(二)教师序列人员:

1. 半年度绩效工资=个人月薪*半年度综合考核系数,原则上个人考核为C档及以下的不享受(行政人员兼课及外聘教师教学考核奖励按《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办法》(院教字〔201647号)执行)。

人事处根据教学单位的考评等级,将各绩效等级比例及教师序列人员半年度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反馈至各单位,各教学单位结合教师的日常工作表现,对本单位教师进行半年度综合考核并对考核结果为AB档人员进行定档,同时自主确定AB档的半年度考核系数(A档系数为1.31.5B档系数为1.11.2),报人事处、教务处联合审核,教师半年度绩效工资审批后一次性发放。

2. 年度绩效奖=个人额定月薪额*年度考评系数;其中年度考评为DE档的,不享受年度绩效奖。

(三)单位助理及以上人员和年薪制人员:

1.单位助理及以上人员:个人月薪*30%*6个月*(半年度考评系数减1),半年度考评系数根据学院考评委员会考核后确定。

2.年薪人员:按照年薪协议只享受年度考评奖,但年中考评成绩关联应用到年度绩效奖,具体为:年度绩效奖=浮动年薪基数*(年中考评系数*30%+年度考评系数*70%)。

第十八条 绩效考评结果作为教职工职业发展(含岗位晋升、职级职等评价、职称评审)、年度调薪的重要依据,具体应用方式另行通知。但达到以下条件的,原则上应按照如下方式执行应用,特殊情况不可执行的,另报学院考评委员会审议:

(一)半年度考评等级为D档的,当年年度考评不得高于C档,当年内不得调薪,职务和职级职等不得晋升晋级,不得参加职称评定;

(二)当年年度考评为D档的,次年内不得调薪,职务和职级职等不得晋升晋级,不得参加职称评定;

(三)当年年中、年度考评都为D档的,视情况给予降职降薪、调岗、待岗等处理;年中或年度考评为E档,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人力资源与组织管理委员会(人组委)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涉及教学方面的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涉及修订的,由人力资源与组织管理委员提案,报院长办公会审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