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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信息工程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管理员 2016/10/27

安徽信息工程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院人事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纪律,严格考勤管理,维护办公秩序,保障工作效率,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教职工应自觉遵守考勤制度,佩戴工卡上班,按时履行考勤。学院对不同序列人员的考勤实施区别化管理,不同人员的考勤范围见下文。

第二章 考勤范围

第三条 考勤采用电子打卡(含指纹、定位等多种形式)、签到记录、考勤稽查等相结合的方式。除专职教师(含专职科研人员,下同)外,其他人员应严格实行坐班制,专职教师兼管理岗位的人员在管理岗位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原则上也应实行坐班制。

第四条 行政序列人员(含系(部)行政序列岗位),除院级领导外均须履行考勤。因工作岗位和内容特殊性需要申请免考勤的,须经分管或联系院领导同意,院长批准,人事处备案。

第五条 各部门有责任对本部门人员的考勤情况进行监督和引导,发现考勤异常应上报人事处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理。人事处负责组织考勤稽核,发现部门人员考勤异常且部门未及时上报的,追究部门负责人及考勤管理员责任。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专职教师由部门根据管理需要自行决定是否坐班及坐班的具体时间,有关方案报人事处和教务处初审,教学副院长审核,院长审批后人事处备案,经学院批准的教学单位考勤规定,同等具有制度效力。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由部门秘书做好专职教师的考勤记录工作,考勤记录按月报系(部)、中心负责人审核,人事处备案。

第八条 全体专职教师有义务参加学院及各教学单位安排的各类集中学习、会议等集体活动,不得以不坐班等为由无故缺席。其中学院层面统一安排的活动,由活动承办部门负责考勤,教学单位自行安排的有关活动,由部门自行安排考勤。

第九条 专职教师工作日非因公离开芜湖本地,应向所在部门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条 教职工因公外出,由部门安排,归口职能部门负责人同意;部门负责人因公外出,须报分管或联系院领导同意,人事处备案;院领导因公外出,须事先向院长报备说明,同时做好工作安排。

第三章 工作时间

第十一条 学院每个月考勤周期为自然月。

第十二条 学院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的调休等,原则上从其安排),工作日工作时间:

文津校区:上午8:00-11:40,下午14:00-17:30;

新芜校区:上午8:30-11:40,下午12:40-16:30。

与教学相关岗位的作息时间,按学院相关部门规定执行;特殊情况须调整工作时间的另行通知。

第十三条 学生寒暑假期间,各部门在不影响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可适当安排本部门教职工轮休,轮休安排按学院通知执行。不轮休或赴企业体验工作的教职工,按学院或所赴企业休息时间另行规定。

第四章 考勤管理

第十四条 人事处统筹负责全体教职工考勤管理工作,各部门指定专兼职秘书负责本部门的日常考勤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坐班人员指纹录入电子打卡考勤要求:

(一)打卡次数一日两次,即上午上班前打卡一次,下午下班后打卡一次;

(二)因工作特殊性或者特殊阶段需要调整考勤及打卡时间的,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方案,分管院领导审核,院长审批后人事处备案,调整方案批准后可根据调整后的方案执行考勤打卡;

(三)工作时间内往返两校区的,离开新芜校区前必须打卡,否则不予核算相关补贴。

第十六条 考勤异常说明

(一)教职工因公外出无法考勤的,视为误时考勤;上下班因主观原因忘记考勤的,视为遗漏考勤。误时考勤及遗漏考勤应当在考勤异常发生之后2个工作日内补充考勤说明,注明考勤异常原因,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人事处备案,否则按照缺勤处理。

(二)未经批准的外出误时考勤,根据情节按照事假或旷工处理;每月遗漏考勤3次以上的,超出部分的遗漏考勤按照事假处理;遗漏考勤经核查原因不实的,按照旷工处理;

(三)因班车运行问题等非可控因素导致的考勤异常,应在考勤异常说明中予以备注原因,人事处核实后予以消除异常数据。

第十七条 教职工因个人原因迟到或早退30分钟及以内的,按照30元/人次扣款;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不足1个小时的,按照50元/人次扣款;超过1个小时(含)不足3小时的,按旷工0.5天处理;超过3个小时及以上的,按旷工1天处理;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3次及以上的,当月绩效不得超过1.0系数。

第十八条 不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视为旷工。

(一)旷工半天者,扣发一天日薪资,当月绩效不得高于1.0;

(二)旷工一天者,扣发三天日薪资,当月绩效按照0.8计算;

(三)旷工两天者,扣发六天日薪资,当月绩效系数为0;

(四)一个月内连续旷工两天以上者,或一学期内累计旷工三天以上者,视为自动离职,或予以辞退处理。

第十九条 加班

(一)部门可根据学院和部门实际工作需要,适度安排教职工加班,加班按天计算,最小计算天数为半天,教职工加班应按加班工作时间的要求打卡考勤,没有考勤记录的加班,在核算加班时间时不予认可;

(二)各部门安排加班应提前申请,填写《加班申报单》,由部门自行申报,归口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人事处备案;

(三)加班可享受同等时间的调休,调休时间在本学期内有效,调休参照请假程序办理(不扣薪资)。

第二十条 值班

(一)法定节假日及特殊阶段安排的值班等工作,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值班补贴;

(二)寒暑假轮休期间安排的值班工作,分别按天给予保暖补贴及高温防暑补贴;

(三)值班期间的考勤时间以学院通知为准,值班人员应根据值班通知履行对应的考勤。

第二十一条 请假

(一)病假

1.3日以内(含)的须出具一般治疗证明,没有证明的,均视同事假处理。超过3个工作日的病假,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治疗病历(病例中应载明病情及医生诊疗休假意见);病假日薪资按照正常日薪资的50%处理;

2.医疗期:教职工因患重病或非因工负重伤,须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学院工作年限,视情况给予3到24个月的医疗期,其中单次申请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诊疗证明(证明中必须显示休假期治疗情况以及医生建议休假意见);医疗期超过1个月以上月薪资按芜湖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超过3个月以上,按芜湖市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生活补助。

(二)婚假

1.达到法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教职工结婚可以享受带薪婚假。个人凭结婚证提前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人事处核查(自领结婚证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2.婚假标准:最长为3天(不含节假日),具体天数根据部门工作需要确定;如教职工需要延长假期的,应提交续假申请,但超出3天的部分应按照事假处理。

(三)产假

1.教职工依法可享受产假、产前检查假、哺乳假或陪产假;

2.产假标准:

(1)女教职工的正常产假为98天(生育前后总计),剖腹产产假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产假增加15天;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根据部门工作安排情况,最长可增加60天产休假;

(2)4个月(含)以上的妊娠流产为42天;

(3)4个月以下的妊娠流产为15天;

(4)以上产假时长标准皆包括节假日。休产假须凭生殖健康服务证,个人提前一周申请,报部门负责人同意,人事处核查,一次性休完;

(5)产假待遇按照国家法律及芜湖市相关规定执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不享受产假待遇,按事假处理;

3.产前检查假:怀孕4个月以下的每月累计不超过1天,4个月以上的每月累计不超过2天,产前检查假不扣薪资;

4.哺乳假:不满1周岁婴儿,每天给予2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每天可集中使用。

5.陪产假

(1)在学院工作未满两年,妻子分娩,陪产假最长5天;在学院工作满两年以上,妻子分娩,陪产假最长10天;

(2)以上陪产假时长皆包括节假日。陪产假为带薪假。

(四)丧假

1.本人和配偶的父母、祖父母等直系亲属丧亡的,丧者在本地者,给予丧假5天;丧者在外地者,丧假7天;教职工和配偶的兄弟、姐妹丧亡,丧者在本地者,丧假2天;丧者在外地者,丧假3天;

2.丧假为带薪假。因故需延期者,须事前或期中履行手续,延期部分按事假处理。

(五)探亲假

1.根据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的教职工,应在寒暑假轮休期间探亲,不得在上班期间申请探亲假;

2.未婚教职工同父母分居两地,每年报销1次探亲往返路费;已婚教职工与配偶、父母分居两地的,每年报销1次探望配偶的往返路费,每四年报销1次探望父母往返路费;

3.探亲路费按学院财务处差旅费标准,由人事处审核后方可报销。

(六)事假

1.事假一次性连续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一个月累计不超过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不超过15个工作日;

2.事假非带薪假(事假期间扣除日薪资);

3.一个月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含),当月绩效不得高于1.0系数;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的(含),年度考核系数不得高于1.0。

第二十二条 请假程序及审批权限

(一)所有请假类型都应履行事先请假手续,请假程序及审批权限参照如下标准执行;

1.请假2天及以下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人事处备案;

2.请假2天以上,5天以内的,职能部门人员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教学单位人员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归口职能部门负责人会审,报归口职能分管院领导审批,人事处备案;

3.请假5天及以上的,在上述第2条的审批程序基础上,由人事处会审后统一报院长审批。

(二)因病假、丧假等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事先请假的,应先电话或短信请假并妥善安排好假期工作交接,假期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人事处对假期的备案以补办手续最终审批核准的时长为准。

(三)假满后如仍需继续休假,应按规定履行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续假按原请假程序办理;续假若因人在外地等客观原因不方便亲自履行续假手续的,应通过电话和短信等通讯工具提前请示,待本人回学院后及时履行续假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安徽工程大学机电学院考勤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中涉及考勤管理的有关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