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信息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2025 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 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教育广 大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 41 号令)和《高等学 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 生。 已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的新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学校 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 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学生申诉权保障的 原则。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 应,做到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与适用
第五条 处分的种类
(一)批评教育
1. 口头批评;
2.通报批评。
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 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口头批评可由辅导员、授课教师等 有关人员执行;通报批评由学生处或学院签发。
(二)纪律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六条 处分期限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的处分设置相应期限:
(一)警告及严重警告的处分期限为 6 个月;
(二)记过及留校察看的处分期限为 12 个月。
处分期限从处分决定之日算起。
第七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处分期内取消参加各种评奖、评优、团内推优、预备 党员、党员发展资格;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未解除的,取消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三)造成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并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四)学生干部要撤销其职务,处分期内不得参与学生干部 的竞选;
(五)学生党员(含预备党员)的处分决定须送达校党委备 案,并由校党委按规定决定是否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理;
(六)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 在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者,处分到期后可按解除处分相关程序予 以解除;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内再次发生违纪行为并受警告以上 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违纪行为,应从重 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一)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者;
(二)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单位) 调查者;
(三)对有关人员恫吓、打击报复者;
(四)在校期间二次及以上违纪者;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纪者;
(六)涉及外事活动违纪者;
(七)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
(八)国家考试违纪、作弊者;
(九)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节。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十条 对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犯罪事实被认定,但不予追究刑事 责任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 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 分。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 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文化活动,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内组织或开展宗教活动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 以上处分;在校内组织或开展封建迷信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 以上处分。
(二)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 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成立、加入邪教等非法组织或社会团体,从事 非法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或者损害学校声誉行为之一的,给予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 籍处分:
(一)在个人的商业活动中,未经授权擅自在招牌、广告、 海报、文件等有关宣传材料上使用学校的名称或者标识,造成不 良影响的;
(二)擅自以学校、学院或学生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公告、 新闻,或者做出不负责任的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擅自以学校、学院或学生组织等名义在社会上参加活 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有其他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一)参与传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参与赌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中有聚众赌博、 屡次赌博、明知赌博而提供赌具或场所、勾结校外人员赌博等严 重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贩卖、吸食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从事或参与卖淫、嫖娼、提供性服务等行为的,给 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有其他违反社会公德或者违纪行为,损害大学生形象, 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下列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恐吓、威胁他人或参与助威者,给 予警告处分;
(二)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 警告以上处分;
(三)动手打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致人轻 伤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 处分;致人伤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 分;
(五)持械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凡用各种方式挑衅或触犯他人引起打架或其他事端 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 分;
(七)策划、教唆、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或聚众闹事者,给予 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偷窃、勒索、诈骗、 冒领、侵占国家、集体和他 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 下处分:
(一)有盗窃、勒索、诈骗、 冒领、侵占行为者,视财物价 值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案值 500 元(含 500 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 分;
2.案值 500 元以上、1000 元(含 1000 元) 以下者,给予严 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案值 1000 元以上、2000 元(含 2000 元)以下者,给予记 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案值 2000 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等不当得利者或损毁他人 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记过处分;
(三)盗用他人(含单位)账号或各类通讯卡账号和密码者, 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 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共同作案的, 区分责任,一并处理。为作案者望风, 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网络安全管理有关规定,除追究其法律及经 济责任外,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故意登陆、浏览迷信、赌博、凶杀等非法网站者,视 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利用微信、微博、QQ、论坛、贴吧等社交工具或平台 发布不实言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制作、传播淫秽、黄色、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字句、 图像等信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 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信息(例如言论、文章、图片、影音等不良信息), 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给予记过 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使用侮辱性的语言、文字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 的,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 过以上处分;
(六)攻击路由器、交换机等网络设备的,视情节严重程度 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使用网络扫描、网络侦听、网络攻击软件,或制作、 传播计算机病毒或木马等程序,破坏计算机系统的信息,干扰网 络运行秩序,侵害国家、团体、学校及他人等权益的,给予记过 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公开和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或泄露处 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有关资料、数据、图(照)片等信息的,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 自行建立或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的,视情节严 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破坏网络秩序的其他行为,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在课程考核(含考试、考查、测验等)及学 校组织的各类等级考试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当场予以纠正 并给予批评教育:
(一)考前清理布置考场时,将自行带入考场的有关书籍、 笔记等资料,或草稿纸、答题纸等纸张,或计算器、电子辞典、 手机等辅助器具、通讯工具等不按要求放到指定位置或关闭的, 或未按照监考人员指定位置就座者;
(二)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场内随意走动或进出考场者;
(三)开考后,手机放在监考人员指定位置但出现手机铃响 影响考场秩序者;
(四)在考场内吸烟,开考后制造声响影响他人考试、交卷 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影响他人考试者;
(五)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或偷看他人试卷、答题卷、草稿 纸被及时制止且未造成后果者;
(六)把试卷、答题卷、草稿纸或者与考试相关材料移向邻 座或竖起等,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被及时制止且未造成后果者;
(七)考试结束时间已到,故意拖延不交卷者;
(八)有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影响考试秩序的。
第十八条 学生在课程考核(含考试、考查、测验等)及学 校组织的各类等级考试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认定考试违纪, 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因第十七条第(一)至(八)款中任一种行为经批评 教育不改者;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者;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 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者;
(四)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题卷或者考试材料者;
(六)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者。
第十九条 学生在课程考核(含考试、考查、测验等)或学 校组织的各类等级考试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考试作弊行为, 给予记过处分:
(一)闭卷考试开始后,学生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自带 物品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材料、纸条等 被监考人员发现者(不论看与否);
(二)闭卷考试开始后,被监考老师发现桌面、座位邻近区 域、身体上写有或贴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字迹,或桌内、座位上 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材料、纸条者(不论 看与否);
(三)考试过程中窃取或强拿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等, 或强迫他人为自 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四)考试过程中在他人试卷、答卷上帮助他人作答,或传 递答案、写有考试答案的试卷或草稿纸等协助他人作弊或为他人 作弊提供方便者;
(五)抄袭他人试卷、答卷或写有答案的草稿纸者;
(六)考试过程中互对答案,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 计算器等方式传接、交换试卷、答卷、写有答案的草稿纸或纸条 者;
(七)考试过程中查看或使用手机、智能手表等电子设备, 或手机、智能手表等电子设备未按考试要求上交至指定位置,被 发现存放在身上、桌面、抽屉内及考试座位邻近区域者;
(八)考试过程中,利用上厕所等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 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或从外返回考场带 回与考试有关的资料或禁带物品者;
(九)考试过程中利用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上网查询、接收 或发送与考试有关信息,或利用通讯工具与他人交流考试内容 者;
(十)交卷后,故意在考场逗留,给其他学生说题、提示或 者扔纸条者;
(十一)其他有违考场规则构成作弊行为者。
第二十条 学生在课程考核(含考试、考查、测验等)或学 校组织的各类等级考试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作弊行为, 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考者;
(二)替他人考试者;
(三)集体作弊的组织者(含考前临时组建微信、QQ 等软件 群组织作弊者);
(四)涂改他人试卷或答题纸姓名占为己有者;
(五)利用微信、QQ 等软件或其他平台,或通过张贴、散发 小广告等其他方式发布代考、提供考试课程答案等行为者;
(六)利用不正当手段提前获得考试内容者;
(七)不在上述六条范围之内但经学校调查认定属严重作弊 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考试违纪受纪律处分的 (含应给予纪律处分但暂未处理的),若第二次考试违纪应给予 纪律处分,无论第一次考试违纪的纪律处分是否已下达或解除, 都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教师在评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现 象,经调查核实,据情节按上述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相应条款 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前盗窃试卷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故意 将试卷、答题卷(或卡)等规定不允许带出考场的考试用纸带出 考场,未产生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导 致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经查实以纠缠、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 老师提分、加分的,视为考试后作弊, 以作弊论处,给予记过以 上处分; 以纠缠、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隐瞒违纪作 弊事实,干扰查证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视为再作弊,给予留校 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考试时作弊未被发现,事后查出且证据确凿者, 或学生参加非学校组织的考试,发生违纪行为被通报到学校的, 按本办法相应条款予以处分。
第二十六条 代上各类课程、代写作业、代跑步、代刷网课 等违反学校相关规定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 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发布上述需求、广告、服务等信息或通过群公告、群 名称备注等方式宣传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 已发生上述代替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涉及经济交 易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互联网群组(如 QQ 群、微信群等)的建立者、管理 者应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如管理不力,默许、纵容发布“代课” 信息,将对该群组的建立者和管理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七条 发布代考、代写论文以及买卖论文等信息的或 者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的,对情节轻微 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 看处分。
第二十八条 毕业论文(设计)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 的,经调查核实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涂改、伪造成绩单、签字、 印章、推荐信或者 其他有关学业、学术水平证明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连续缺课达 12 个学时的给予警告 处分,擅自连续缺课达 16 个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擅自连 续缺课达 20 个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擅自连续缺课达 40 学时以 上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缺课,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达 20-29 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 30-39 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 分;累计达 40-49 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达 50 学时以上 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按周计算的实践环节每天 按 8 学时计算。
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逾期不归,连续 或累计达 1-3 天的给予警告处分,连续或累计达 3 天以上一周以 内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连续或累计达一周以上两周以 内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连续或累计达两周以上的,给予开除 学籍处分。连续天数的计算中包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三条 因请假期满后逾期不归或擅自离校受到处分不 予改正,再次违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违反学校有关防火、 消防规定, 由于过失,给国家、学校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在课堂、实验等教学活动中,有使用手机等通 讯设备或者有频繁出入课堂、大声喧哗等影响教学秩序的行为,经劝阻无效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给予下 列处分:
(一)在校内公共区域未经批准违规张贴广告、标语者,对 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学生本人予以清理;拒不改正或造成后 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着装不整或者着污秽服饰进入公共场所活动,不听劝 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在校园或公共场所行为不检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建筑物、公用设施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或损 坏花卉树木,破坏草坪不听劝阻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 分;
(五)在校内乱扔、乱放物品、妨碍公共卫生、损害他人利 益,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 处分;
(六)在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报告厅、学生食堂、公 共卫生间等学校公共场所及校园道路上吸烟,经批评教育不改 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故意损毁、破坏校园公共建筑、集体宿舍或者公共设 施设备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对校园公共建筑、集体宿舍或者公共设施 私自改造、装修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或非紧急情况下,擅自挪动、使用、损坏消 防设施设备的;动用、遮挡和破坏学校安防监控等其他设备的, 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 扰乱公共场所(包括集体宿舍)管理秩序的, 给予下列处分:
(一)喧哗或者有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等扰乱管理秩序 行为,经劝阻无效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处分;
(二)有哄闹、故意摔砸敲打各种物品、设施等扰乱管理秩 序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 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学生宿舍有关管理办法,扰乱学生宿舍管 理、生活秩序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将钥匙或门禁卡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公共或他 人财产损失的,视损失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批准私自调换宿舍,经教育不 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三)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 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四)未经批准私自更换宿舍门锁,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 予警告处分;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私自租房居住或夜不归宿者,经教育不改 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出租宿舍或者宿舍床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留宿非本宿舍人员,对未造成不良后果者,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对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 处分;
(八)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视情节轻重给 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九)违章用电或者违章使用电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 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因私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导致火灾险情 等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办法的行为,给予警告直至开 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学生活动管理办法或社团协会管理办法的, 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办法,组织成立未曾登记注 册或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 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管理办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 处分;
(二)未经审批擅自组织募捐、接收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 会费的,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组织者或学生团体直接负责人给予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给学生身心健康或者经济上造成较大损 害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 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 处分:
(一)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领奖助学金、困难 补助、助学贷款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妨碍学校有关人员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 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转借学生证等证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 处分;
(四)盗用、涂改、伪造学生证等证件或其他证明性文件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 除学籍处分;
(五)违反校园交通管理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 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六)擅自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大小字 报,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具有违 禁、非法内容、人身攻击、造谣惑众等严重情节的,给予记过或 者留校察看处分;
(七)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提供的宿舍、教室、实验室等 设施、设备,从事个人商业活动,经教育不改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 看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学校规定,私自到校内外江河湖泊等水域 游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四十三条 学生处为负责学生违纪处分工作的具体协调、 管理部门。
第四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负责学生违纪处分的审批。
第五章 处分程序及管理
第四十五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与程序
(一)给予违纪学生严重警告以下(含)处分的,可由学校、 学院两级研究决定, 由学院提出建议,学生处研究同意后,报分 管校领导审批, 由学生处行文处分并出具处分通知单送达学生。
(二)给予违纪学生记过以上(含)处分的, 由学生所在学 院提出处分建议,学生处研究同意后,提出处分意见报校长办公 会议讨论决定, 由学生处根据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对拟处分学生 行文处分并出具处分通知单送达学生。
(三)一般情况下,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调查 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学生所在学院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 实、理由、依据和处分等级。在听取学生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后, 将《安徽信息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申请审批表》及违纪相关证 据和资料上报学生处审核。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 件, 由保卫处负责调查。构成治安案件以上的学生违纪事件,报 送公安机关处理。各单位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到困难,可提 请保卫处调查。保卫处调查清楚后,形成调查报告并送交学生所 在学院和学生处, 由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处按规定处理。
(四)学生考试违纪事件, 由教务处负责调查清楚后报学生 处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 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学校有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
(九)其他权威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四十七条 学生违纪处分,可在处分期满后向学校递交解 除处分申请。解除处分的流程及细则参见《安徽信息工程学院学 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
第四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在接到处分或复查决 定书之日起 5 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户 口迁回原籍。学校有关部门 将学生档案寄回生源地(或家庭所在地、原单位)的教育主管部 门。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 由学生所在学院、直属教学单 位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
第四十九条 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条 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学校处分通知单 送交之日起 10 日 内, 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 生申诉的受理部门为学校监察审计处, 申诉流程及细则参见《安 徽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述给予处分中有“ 以上”者均含本 级处分在内。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学校在处理学生违纪行为过程 中的各类告知或送达程序,原则上以书面形式送达,并由学生本 人签字。对于学生拒签的情况,可采用留置方式送达,送达人在 有关告知书上注明“学生拒签” 。同时,学校可采取以下任一种 或多种补充告知方式,同等有效且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一)电子邮件告知:学校通过电子邮件将有关告知事项发 送到学生本人登记在辅导员处的电子邮箱,学校留存邮件送达回 执;
(二)书面信件告知:学校通过书面信件将有关告知事项邮 寄到学生登记的家庭地址,学校留存信件邮寄回单或存根;
(三)电话或者短信告知:学校通过电话或者短信方式将有 关告知事项告知学生,学校留存电话录音或短信记录;
(四)学校官网公告告知:学校通过官网将有关告知事项发 布公告,学校留存官网文档及公告截图等(含链接)。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信息工程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2021 年修订版)》(校学字〔2021〕27 号)同时废止,其他已发布的规章制度与本办法相冲突的, 以本 办法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